法院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流程
1、起诉
(1)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
(2)、立案审查
(3)、符合立案条件,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,交费后予以立案
(4)、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。对裁定不予受理、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.
(5)、案件受理后,排期开庭,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、地点、承办人
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
2、开庭审理
宣布开庭,核对当事人身份,宣布合议庭成员,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,询问是否申请回避
法庭调查: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
举证质证: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,证人作证,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,出示书证、物证和视听资料;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
法庭辩论: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,进行辩驳和论证
法庭调解:在法庭主持下,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。
作出裁判: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法律文书。
3、宣判:向当事人宣布裁判结果。
4、上诉:如不服本院裁判结果,可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,不服本院裁定的,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,不服本院判决的,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。
5、执行: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立案庭提出执行申请。